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濂府办字〔2021〕40号)和《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濂溪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濂府办发〔2017〕1号)予以废止。凡废止文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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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