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濂溪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濂溪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核查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应对突发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濂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自然灾害应对防、抗、救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濂溪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防御和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林业的副区长担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地震)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向上级防减救委申请救灾物资支援机制,做好向上级防减救委申请救灾物资支援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核查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乡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全,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四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区级相关涉灾部门要组织填写《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1-5)》报区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4.1.4地震、山洪、地质、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乡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区、乡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害影响的区域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区、乡两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全区农作物绝收0.6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或全区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8%以上1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重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前置力量,督促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和应对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支援。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通信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3)全区农作物绝收2万亩以上6万亩以下,或全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3%以上18%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支援受灾地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救灾资金,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在收到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区发改委争取上级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通信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做好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救援;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协助参与救援工作。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按照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全区农作物绝收6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或区市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8%以上2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
5.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抽调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支援受灾地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救灾资金,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在收到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区发改委争取上级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通信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濂溪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做好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救援;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协助参与救援工作。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10)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区金融办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1)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募捐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全区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或全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3%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重灾乡镇(街道)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派出工作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在收到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区发改委争取上级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通信运营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供电濂溪分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濂溪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地区开展环境响应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8)投入救灾力量。区国资局督促区出资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做好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救援;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协助参与救援工作。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10)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办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1)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区发改委指导电力生产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国网供电濂溪分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12)启动救灾捐赠。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发出募捐呼吁,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
(13)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过渡期救助人员台账,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商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的重建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根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2.6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损坏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受灾乡镇(街道)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落实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区应急管理局应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指导乡村两级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于10月3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核查、汇总数据后,于11月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6.3.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冬春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3.4在接收到中央和省级配套冬春救助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省级资金分配意见和需救助人员规模及灾情评估情况,对区本级冬春救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切实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调拨发放衣被等救灾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往年灾情和财力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区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7.1.3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4区、乡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5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2 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物资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区-乡-村”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灾害发生期间,区、乡两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区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应急管理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单位和防灾重点区域、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救灾应急期间,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乡镇(街道)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乡党委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的管理运行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并强化教育培训。
7.5.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完善区、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实现AB角全覆盖,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积极运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快速解决受灾群众的需求困难。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开展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做好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 图的更新完善,推动普查成果应用。
7.7.3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综合运用各类科技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2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乡镇(街道)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