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1件文件予以废止,对3件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的文件(1件)
(一)《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濂溪区建筑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濂府办字〔2023〕39号)
二、修改的文件(3件)
(一)《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濂溪区做强新型工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的通知》(濂府办字〔2024〕16 号)
删去第二大点第(一)点。
(二)《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濂溪区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濂府办发〔2024〕1号)
1.删去第2点中的“对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 5000万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奖励1万元”。
2.删去第3点中的“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西服务业民营企业2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删去第4、6、17点。
4.删去第19点中的“对新建综合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处理中心,在濂溪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和“每引进一家在区内实现年度物流额规模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区级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和新开办落户方各 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5.删去第23点中的“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本区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删去第24、27点。
(三)《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濂溪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濂府发〔2021〕2号)
将第十六条中的“开展上述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用,并应报区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修改为“开展上述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符合相关资质与能力要求的范围内,综合考量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选用,并应报区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此外,对相关文件中的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